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
(一)依据用水申请,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1
种:
1、居民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3、特种行业用水(
洗浴用水、
洗车用水、
其他
)。
(二)用水地址: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一)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二)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直接供水的供水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一)用水计量:
1、结算水表采用普通机械水表或智能水表,水表口径为 DN
25
mm。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单位检验合格后实施安装。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由于用水人原因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二)用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的用水性质,按照绵阳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如遇水价调整,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
1、供水人按两月为周期抄查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在抄表当月25日前交清水费
2、使用 IC 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充值购水。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
1、立户计量水表在楼栋户外的:供水人负责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
2、立户计量水表在楼栋内专用水表井的:供水人负责结算水表、分水器、表前阀等供水人安装的水表组件的维护、维修、管理。
3、水表、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位于住宅内的:小区庭院管网与建筑进水主管道碰管接水点至户内水表前后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人(所有权人)自行负责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积极协助并配合供水人完成入户抄验立户计量水表及对立户计量水表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以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2227111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单位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 、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当用水人用水量减少,并且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计费水表最小流量时,由供水人通知用水人办理更换计费水表的手续,供水人负责改表工作,用水人承担工料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1)确保水表不被水淹、水淋,不得将水表保护罩取下(插卡充费时除外),插卡后应及时盖好保护罩。
(2)确保水表远离热源和强电、磁场,否则将导致水表损坏,阀门无法开启。
(3)确保水表不受到剧烈振动和其接线不受损坏,水表和表前阀不得被遮挡和包裹,水表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以便于维护人员进行维护和拆卸。
(4)配合供水人入户抄验水表:供水人每半年入户复核智能表与机械表读数一次;当供水人发现用水情况异常时,同意供水人入户核实。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中止或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未交水费的 3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因用水人逾期交付水费导致供水人通过司法途径催收时,供水人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交通、通讯费用等)由用水人承担”。
5、用水人擅自转供水的,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3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中止或终止用水未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
1
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2024年10月09日 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
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 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绵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供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经政府批准的城市供水价格不包含二次加压供水费用。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根据《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清洗、消毒、防腐”。因二次加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产生的停水或水质污染事故,供水人不承担责任,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给供水人造成的漏损水费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移交委托供水人运行维护管理,经供水人验收合格接受委托的,由供水人承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水人应当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一并按时、足额交纳二次加压供水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合同签订地点: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